【基本案情】 小张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山水探险两日游”。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只强调了探险的刺激性和趣味性,却未说明潜在的安全风险。 到达景区后,导游带领小张参观瀑布区域,该区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探险过程中,小张爬上瀑布下的岩石,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小张向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方提出赔偿请求,均遭拒绝,小张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那么,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且听法仔解惑! 二 【法仔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说明或警示,同时,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进行告知、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旅行社对小张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景区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本案中,景区管理方作为旅游活动的场所管理者,未在景区瀑布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景区管理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小张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探险时应具备一定风险意识,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小张明知瀑布下的岩石湿滑危险,仍爬上去游玩,对受伤存在一定的疏忽,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方有权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因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张摔倒遭受人身伤害,小张可以主张因此而产生的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温馨提示】 旅行社和景区应加强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游客也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如不慎发生纠纷,双方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渠道寻求解决。 【相关案例】 1.王某、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乡某旅游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陕0112民初7293号 2.张某蓉与湖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3民初97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