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局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二、仲裁的优势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突出的特点与优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不仅快速、便捷,而且案件经仲裁处理后,当事人无需再经其他程序即可以终局性维护自身权益。 (三)经济性 仲裁时间快、费用低,双方又自愿、保密,一般情况下都是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很少见到激烈对抗,对当事人之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四)灵活性 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哪里仲裁都可以。仲裁的程序也很简单,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程序,文书和各种手续很简便,十分方便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也并非必须是本国律师。 (五)专业性 仲裁的对象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机构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大多由各行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因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外界不知道正在仲裁的事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贸易活动和个人隐私都不会因为仲裁而泄露,仲裁结束了,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做生意,继续做朋友。 (七)效力性 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强制保证实施的效力,与其他诉讼替代方式相比效力性更强。 (八)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干预少就会增强公正性,而且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法院判决的效力是一样的,仲裁裁决一经生效,法院必须执行。 (九)规范性 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办理案件,且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的工作规则,程序规定缜密,规范性强。 (十)国际执行力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裁决在世界上172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仲裁的国际承认性及执行保障更强,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三、什么叫协议仲裁制度 所谓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协议仲裁制度既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根本的体现,又是自愿原则在仲裁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四、什么叫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哪些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其他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 六、哪些纠纷不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一) 劳动争议; (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 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七、申请仲裁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八、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 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